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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就要“动真格”了 四色垃圾桶你会区分吗?
浏览: 发布日期:2020-12-14

 日前,济南制定出台了《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29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11日上午,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召开,对《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进行介绍和解读。

厨余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

《条例》对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明确厨余垃圾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并作出“不得混合收运”的禁止性规定。

在分类收集与运输篇章中,对城市管理部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体系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明确,在车辆标识要求、垃圾存放时间要求、作业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特别明确厨余垃圾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并作出“不得混合收运”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如何分类和投放问题,济南垃圾分类进入“强制实施”阶段后,居民应当按照四类垃圾的分类要求,在家中分类袋装或桶装垃圾,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可回收物可以直接售卖给再生资源回收人员或者投放到蓝色收集桶;有害垃圾量很少,可以在每月第一周的有害垃圾宣传收集周,集中投放至红色收集桶;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产生量较多,应当按照时间、地点要求及时投放至绿色、灰色收集桶。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垃圾处理单位“前分后混”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

“前分后混”是每个市民都比较关注的问题,《条例》不仅对市民分类投放作出规定,更对分类收运、处理作出明确要求。

下一步市城管局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混装混运、混合处理的问题:一是完善前端投放设施。指导、督促各区县加快推进物业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商业街区等分类投放设施的规范设置,在《条例》实施前达到全覆盖。二是优化分类收运体系。增加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及接驳设备配置数量,优化完善收运线路,提升分类收运、中转能力。目前全市已配备1891辆厨余垃圾收运车辆(其中大型专用收运车辆123辆,小型驳运车辆1768辆),收运能力已超过750吨/日。三是提升末端处理能力。四是加强社会监督管理。

《条例》实施后,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处理单位违反规定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将禁限产

此外,《条例》建立了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垃圾减量机制。

在生产领域,明确企业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禁止或者限制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在流通环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倡导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在消费环节,提倡家庭和个人使用纸质、布质等环保袋;将“制止餐饮浪费”写入法规,对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减少餐厨垃圾等方面作出规定。

与此同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向居民赠送蓝色、红色、绿色、灰色等四种颜色的可降解塑料袋,便于居民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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