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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垃圾分类不到位 不仅处罚还得整改
浏览: 发布日期:2021-03-19

 近日,江北新区沿江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巡查发现,高新片区某广场布设“清一色”绿色垃圾桶,不仅没有按照要求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部分垃圾桶更是“张冠李戴”,出现桶盖和桶身颜色不一情况,地面一片狼藉,污水横流。执法队员随机打开垃圾桶发现,桶内垃圾混装,严重影响周围环境,与垃圾分类“格格不入”。

执法队员立即约谈物业经理,开具执法文书要求物业公司按期整改,物业经理表示该处用作小区和广场垃圾分类桶临时周转点,承诺会尽快整改。

三日后,当执法队员按照整改期限复查时,发现现场并无改观,现状依旧,执法队员立即启动处罚程序。见到执法部门“动了真格”,物业经理面露无奈地表示“小区体量较大,经费短缺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垃圾分类工作不到位。”

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在宣传法律法规后,执法队员约谈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出必须按照垃圾分类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物业公司违法情节和影响后果严重,等待他的将是上限罚款,同时还要限期整改。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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